業績報酬方式的設定
按照行業慣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回收資金首先用于償還出資人投資,然后在出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按一定比例分配。其中出資人可要求在分配前首先支付其出資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優先回報,或者在收益率達到底線回報率的前提下,才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業績報酬。支付業績報酬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每個投資項目產生回報后立即進行分配( By Deal,又稱美式 CARRY) ,即在每個投資項目退出后,就該項目投資回報所得在基金管理人和出資人之間按協議約定比例直接分配; 另一種是在基金退出結束時才分配( By Fund,又稱歐式 CARRY) ,即在出資人收回其全部投資于基金的成本及優先回報或達到底線回報率后才開始分配業績報酬給基金管理人。歐式 CARRY 的分配方式可以直接有效保障出資人利益; 在美式 CARRY 分配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每個項目退出時即時收取業績報酬,從而其取自基金各項目累計業績報酬之和可能大于原約定分配比例。
為防止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短期行為,從而損害出資人利益,比如加快退出收益率高的項目,同時延緩退出收益率低或虧損的項目等,出資人可要求在美式 CARRY 分配方式下設置“勾回機制( CLAWBACK) ”。所謂“勾回機制”,即將已分配給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實施收回并重新分配給出資人的機制。回撥時點的確定一般有三種選擇: 一是在基金回收期結束進入清算時; 二是在基金回收期內的固定時點( 如每年底) ; 三是在每個投資項目退出時。具體操作可通過開設基金管理人和出資人共管帳戶等手段實施,如將應分配給基金管理人收益的一定比例存入共管帳戶,在回撥時點按照既定分配條款對應歸屬于出資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重新計算,對各自已分配收益款項進行調整,并保證共管帳戶留存收益款可用于日后回撥。
業績報酬比例一般設置在 20% 以上,對于業界比較知名、以往所管理基金業績較好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基金的業績報酬率一般較高,往往還設置為累進制。比如,投資收益率超過 50% 以上的,業績報酬率增至 30% ,投資收益率超過 100% 以上的,業績報酬率增至 50% 等。而關于優先回報或底線回報率的設置,亦要考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類型,由于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 VC) 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特征,一般不設立優先回報。越是偏向投資于項目后期的基金,越是傾向有優先回報的要求。同時,對于成立時間不長,缺乏業績支撐、知名度不高的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人亦會要求設置優先回報,以保障自身資產收益。
業績報酬性質的界定
對于有限合伙制基金而言,由于基金管理人往往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擔任,因此對于業績報酬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實操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業績報酬是超額管理費,是基金管理人因為管理私募股權基金而獲得的浮動管理費金額; 另一種觀點認為業績報酬只是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是普通合伙人因承擔了無限責任而獲得的超過其直接投資比例的收益,因此業績報酬屬于股權投資收益。據公開資料顯示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上述兩種認定方式均有被不同省份的征稅機關所采納。由于將業績報酬認定為投資收益能夠避免繳納增值稅,提升普通合伙人的實際收益水平,因此建議在基金合伙協議中突出強化業績報酬屬于普通合伙人的超額投資收益,以及從基金收益分配中取得等相關表述。
同時,考慮到一般情況下認定投資收益的前提需要普通合伙人實際出資,在合伙企業中占有一定出資比例,而普通合伙人實際出資亦是有限合伙人的普遍要求,因此建議在新設基金中要求普通合伙人實際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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